慈濟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教育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八三審字第0二七四四四號函同意備查
教育部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八七審字第八七0六五六五一號函同意備查
九十年元月九日第二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二十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第二十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第三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本校依三級三審之程序辦理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審查。由各系(科)教師評審委員會、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通識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育學程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所教評會、中心教評會)
審查通過後,送各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校教評會)審定,並報請教育部審查其資格與核發教師證書。
第三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升等應受各系(科)、所及中心員額編制之限制。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條 本校教師聘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講師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 含)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含)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含)以上,其中至少曾專任醫
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專任講師三年或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含)以
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專任助理教授三年或兼任助理教授六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含)以
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專任副教授三年或兼任副教授六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上列學資歷以教育部認可之學校、機關為適用範圍。
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以一學年為準(自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卅一日止),學年度中途 聘任者,自發聘之月
至該學年終了止。教師接獲聘書後,應於兩星期內以書面回覆應聘與否,逾期得以不應聘論。
兼任教師以每學期聘任為原則,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
定。
第六條 新聘教師除業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備齊資料及著作送交人事室 轉報教育部申請資格
審查。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
其聘任。
第三章 升等
第七條 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三年或兼任講師六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著作者。
二、申請升等為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三年或兼任助理教授六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著作者。
三、申請升等為教授:專任副教授三年或兼任副教授六年(含)以上,成績優良,並 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且繼續擔任教職
未中斷者,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 教師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發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配合歷年實際接受之 聘書,至提出申請升
等之日應滿所需年資條件。專任教師至少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但新聘者不在此限),兼任教師至少在
本校連續服務滿四年。其前在教育部認可之其他大學校院之年資得予採計。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 採計一年。經核准借
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九條 教師提出升等之時間,必須有在本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進修、研究或出國講習, 該學期未實際在校
授課者,不得申請升等。
第十條 本校教師升等申請之評審項目分為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部分,其中研究佔百分之七十, 教學與服務佔百分
之三十。評審辦法由各系(科)、所、通識中心、教育學程中心及各學院另訂之。
第十一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並繳送下列表件及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二、送審代表著作(限三年內之出版品)及參考著作(限五年內之出版品)及其中文摘要(五百至一千字)
一式三份
三、合著人證明(代表著作有合著者方需檢附)
四、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
五、本校原級聘書影本(全部)
六、升等推薦書(需系/科/所/通識中心主管簽註意見)
第十二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各系(科)教評會、所教評會、中心教評會於收到教師升等之申請後,應詳為審查申請人之服務年資、
任教期間之授課情形、研究成果、個人品德及服務成績等,並以書面作綜合考評,連同各項表件及著
作,送請院教評會討論。
二、院教評會對前項之相關資料,應依有關之規定討論審查,並將申請升等教師送審之代表著作、參考著
作、合著人證明、所有著作一覽表及資格審查履歷表等,聘請校外相關學者至少二人審查,外審多數
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由院長以書面將審查結果、意見評語連同各項資料,提送校教評會審議。
三、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合於升等資格者,人事室即依有關之規定報請教育部審查。報部未通過者,自提
報系教評會截止之日起,需滿一年後方可再申請升等審查。
四、各級教評會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教師本人,並以副本送其所屬之單位主管,其不通過者,應
敘述其理由。申請人如不服審查結果者,得於收到通知後之二週內,以書面向上一級教評會申復,但
應以校教評會之裁決為最後決定。
第十三條 擬提出升等教師之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著作應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編著
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不得列入為升等審查著作。
二、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代表著作為送審前三年內發表,參考著作為送審前五 年內發表之研究著作,
以上著作應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
者。
三、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合著之著作僅可一人作為代表作送審,其他合著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作 送審之權利。
四、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
之參考資料。
五、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第十四條 藝術類教師得以作品升等,其審查要點另訂之。
第十五條 教師升等申請時間及程序表:
收件截 止時間 |
三月一日前 |
四月中旬前 |
五月下旬 |
六月中旬 |
六月下旬 |
九月一日前 |
十月中旬前 |
十一月下旬 |
十二月中旬 |
十二月下旬 |
|
配 合 事 項 |
申請人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單位提出升等申請 |
系評會完成初審並提送院評會審查 |
院評會完成初審及外審 |
校評會完成審查 |
人事室辦理升等報部審查作業 |
未按時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本校教師之年度考績七十分(含)以下者,不得申請次一年度之升等。
第十七條 教師資格送審,其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有偽造、變更、登載不實,或著作、作品、 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
等情事經確定者,除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外,另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提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