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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安全

病人隱私權保護政策
定義:
1.所稱病人隱私,泛指病人自初診掛號、就醫流程、診療程序等與醫事人員互動所產生之所有健康相關資訊,包含個人基本資料、病情主訴內容、書面文字、影像資訊等,範圍包括資訊的隱私、身體的隱私及所有權的隱私。
2.病歷係指所有醫事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為之記載、記錄,以及各項檢驗、檢查報告等實體或數位紀錄。


病人隱私權保護政策說明:
1.同仁均應切結簽署「同仁保密切結書」,承諾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健康資訊或基本資料,有責任為其保守秘密,不得無故洩露,並禁止於公共場所談論有關病人病情或隱私。
2.病人病情、病歷資料係屬個人隱私,非由相關單位依法調取,不得無故洩露其內容。
3.同仁受理病歷、診斷書等之申請,應由病人本人提出;若病人本人不克前來、意識不清或未成年,由親屬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發給。
4.非病人之責任醫療團隊同仁,不得隨意翻閱病歷;若因病情需要會診、院內之調查、案例討論、學術研究,均應透過主治醫師或院長室主管之同意,但仍應就病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可辦識人別之資料予以保密。如係施行人體試驗時,應經病人同意,書立同意書,始可進行。
5.為病人進行之所有檢查、診療、處置前,會先以隔簾、圍籬隔開遮蔽,並以太空被、被單、舖單等供病人遮蓋,婦產科並應提供檢查裙,以維病人隱私。男性同仁為女性病人施行檢查或治療時,需有女性同仁全程在場陪伴。
6.發佈新聞或同仁接受媒體採訪,應由公共傳播室統一協調處理,遵守衛生署訂頒「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不得洩露病人隱私;媒體要求採訪病人或家屬時,應經協調獲得同意後,始予安排。病人及其家屬得任意拒絕採訪、拍攝,同仁應確保病人隱私不受侵犯。
7.醫院為尊重病人本人及其家屬意願,於病人入院時,由病人決定是否同意公佈資料(加密),勾選同意或不同意授權公開姓名及床號資料查詢。病人不同意公開姓名及床號資料時,於批價、掛號及住院等資訊系統均予標示機密,並不提供公開查詢。病人入住病房時,於護理站病人名牌上亦不得標示病人姓名。
8. 本院為保護病人隱私,診間門口張貼之「病人清單」,以及開刀房外顯示之「病人名單」,標示病人一律於名字中間的字以「○」代表。
9.教學診療(含教學門診、門診教學、住診教學、迴診教學)時,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會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會徵得病人之同意。
10.門診病人就診時,診間只限一位病人及其家屬。病人在候診期間因需協助敲門時,護理人員應至診間外為病人服務,以避免看診、檢查或處置時非醫療人員之進入。
11.醫師說明病情或進行手術說明時,會選擇於獨立隱秘之「會談室」、「討論室」進行解說。
12.病人病情、相關檢查、治療等報告,以及解說病情相關資訊會由主治醫師進行說明。